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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合一的要求: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三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合一、一照”;自2016年10月1日起,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
2.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
3.涉税基础信息的补充采集
(1)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的信息,税务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的基础信息,可在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2)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4.已实行“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采集信息外的其他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直接向税务申报变更。
5.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登记模式的新设立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挂失一般要求在市级以上或者相关部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无效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在(所在地、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等相关部门申报,开具声明登报,同时在报纸上刊登挂失。
北京发行的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
北京晚报——北京日报——新京报——北京晨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
全国发行的经济类报纸===================
————法制日报——日报——中国报——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商报——中国建设报——工人日报——工商时报——参考消息——环球时报
声明函(冒用公司名义)
针对不法分子冒用我公司名义进行金融产品销售一事,我公司特此函告:
一、我公司主要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预决算编制及审核、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化业务咨询、管道工程建筑等业务。我公司从未开展或委托第三方以App等方式开展任何形式的金融产品销售服务。
二、不法分子在未获得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我公司名义开展金融产品销售业务,在业务推广中擅自使用“长春XX、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XX金融”等字样虚假宣传,恶意误导公众,涉嫌侵犯我公司名誉权。该行为已经对我公司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上述行为活动均与我公司无关,就该事宜已向报案,如有其他购买者请立即采取财产保护措施,并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特此函告!
长春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循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体。
本类两种,被称为发布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晓喻告语,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晓的情况、事体、规定、要求发布出去,或者说是告知、关照到有关方面。由于告白的对象范围广泛,“一体周知”,所以又称“周知性文章”。
声明登报,过去指将事实或意见(包括诗文等)在报纸上发表。随着电子刊物的普及,声明登报更加广泛地代表将一切信息资料发布在传媒载体上的行为。
另外,声明登报还特指遗失等具有一定法律约束效力的公证行为。
刊登遗失声明范围: 如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车辆购置税、保险代理人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章类(公章、章、合同章、法人人名章等)、组织机构代码证(IC卡)、银钱收据、卫生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车辆合格,房地产经纪人证、记者证、医师执业证、导游证、保险公司收款凭证、海运提单、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遗失声明等。
声明公告登报参考格式:拍卖公告 某某某拍卖有限公司定于2011年12月1日上午9时在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锦绣大厦XXXX室对大连市开发区海城街号某某某厂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XXX8㎡)及土地使用权(面积约XXXX㎡)进行公开拍卖。 2011年11月24日、25日于标的物**进行展示。联系人:程先生,0411-8XXXXX55。有意者请于2011年11月28日前持有效及竞买金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债权转让公告登报: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
2、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
3、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主营行业:广告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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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产品:登报 |
主营地区:全国,北京,中国, |
企业类型: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时间:2023-02-27 |
经营模式:生产+贸易型 |
公司邮编:101100 |